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与欠条的区别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21:06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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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2009年9月14日,被告李某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13万元,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,上写“今共欠王某人民币壹拾叁万元。
欠款日期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四日”字样。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。后原告因生活所需,多次向被告催要,被告均未偿还。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3万元。
被告李某主张,欠条虽是本人书写,但该欠条是两人橡胶生意往来结算账单,并非借款合同,未向原告借款。被告出具了与王某已清算的13万生意往来结算账单。王某仅提供了一张欠条,而无其他证据,并且王某未就欠款形成的原因提供相关的证据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:(1)对于欠款的来源,原告负有举证责任,但原告未出具相应的证据证明。(2)李某出具了双方生意往来的结算账单及已清算13万的证据,对原告的主张形成抗辩。(3)从欠条本身看,常理上,借款应出具借条,而被告出具的欠条。难以认定双方形成借款关系。综上,认定王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要求,证据不足,不予支持,驳回诉讼请求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。